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和解协议注意事项(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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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继续推进正式审查程序,也可以在程序进行中达成和解并撤回申请。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和解协议灵活高效、成本可控,但本身并不当然具备强制执行力;正式程序结论稳定、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期长、费用高。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执行和解与撤回申请的衔接程序日趋规范,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前应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履行担保、恢复执行路径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益落空。

新闻背景: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和解结案"比例持续上升

近年来,随着跨境商事往来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攀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逐年增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此类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相关法院还组建了专业审判团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查经验。

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选择与对方在本案程序之外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撤回承认与执行申请或请求中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施行以来,执行和解制度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中,参照适用该规定精神处理"协商结案"的做法也日益常见。2026年,随着各地法院对涉外审判流程的进一步优化,当事人在承认与执行阶段自行和解在程序衔接上更为顺畅,但相关法律风险仍需高度重视。

核心变化:和解协议≠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仍是关键分水岭

许多当事人存在一个常见误解:认为只要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可以直接凭该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认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023年修正)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履行义务达成的民事合同,它虽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或终结,但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换言之,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以该协议为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通过以下两条路径救济:

  • 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 就和解协议本身另行提起诉讼(针对协议履行争议)。

2026年的最新注意事项在于: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审查阶段,若当事人选择和解并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及司法实践通行做法,撤回申请后当事人通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承认与执行,但需格外注意申请时效是否中断、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原作出地是否仍具有效力等问题。若和解协议附带了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可在对方违约时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能部分弥补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陷。

影响分析:协商和解与正式程序对比——时间、成本与不可控风险

在承认与执行案件中,当事人面临一个现实的选择:是继续走完正式的审查程序,还是与对方协商和解?两者的利弊差异显著,分述如下。

时间成本对比

正式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从立案、送达、答辩到裁定作出,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若涉及外国法查明、翻译公证认证等事项,审理周期还会进一步拉长。而协商和解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签署协议,时间高度可控,尤其适合希望尽快恢复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

经济成本对比

继续推进正式程序需要缴纳申请费、可能产生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等,且全部投入未必能换来理想结果——法院经审查可能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相比之下,和解协议可以在金额、履行期限、付款方式上灵活约定,当事人在谈判中可争取分期履行、以物抵债等更有利于现金流的安排,从经济角度看往往更具吸引力。

值得特别提示的是:和解并非"一签了之"。若对方仅以和解为拖延手段,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当事人反而可能因此错失申请时效或陷入"程序空转"。商事交易中,对方是否具有真实履行意愿、是否提供足额担保,应当成为是否接受和解的前置判断标准。

程序风险对比

正式程序的优势在于裁决结果的确定性与终局性。我国法院裁定承认与执行后,当事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和解协议完全依赖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对方违约,需要重新启动救济程序;若发现对方已转移财产,届时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应对建议:2026年签署承认与执行阶段和解协议的五个审查要点

基于2026年最新的司法实践,当事人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签署和解协议,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审查和解协议与申请程序的关系条款

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人是否撤回承认与执行申请?撤回后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否有权重新申请?建议约定"本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前,申请人有权撤回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并继续申请承认与执行原判决/裁决",以此保留程序上的主动权。

第二,审查履行担保条款

尽力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包括保证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应在协议中明确表述"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字样,并可考虑对担保条款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便在对方违约时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审查申请时效与期限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若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完毕,应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中断时效,保留证据。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还需关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项下的时效衔接问题。

第四,审查原判决、裁决效力状态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裁决的程序中,若当事人选择和解并撤回申请,应当确认原判决或裁决在作出地国家是否仍属有效、是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若裁决在原作出地已被撤销,则即使达成和解,后续重新申请也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第五,审查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和解协议属于独立的民事合同,其效力纠纷、履行纠纷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与原来的判决、仲裁裁决并不当然一致,明确约定有助于避免后续再起争议时陷入管辖困境。

专家观点:协商是策略,正式程序是后盾,二者并非对立关系

实务界普遍认为,协商和解与正式程序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应当理解为"以战促和、以和保底"的组合策略。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一份审慎起草的和解协议,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框架下的执行安排;而原判决、仲裁裁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正式法律文书,则是当事人最为坚实的权利后盾。

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并撤回申请持开放态度,但法官通常会在笔录中明确询问申请人是否清楚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前务必自行核实法律后果,不可依赖对方或其代理人的单方口头承诺。

常见问题与简短回答

问:和解协议签了但对方不履行,我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答:不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你可以依据原判决/裁决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撤回申请后,还能再申请吗?
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申请本身并不消灭申请权,但需注意原判决/裁决的效力状态及申请时效是否仍在法定期间内。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撤回后重新申请的权利。

问:对方要求和解但不愿提供任何担保,我该不该同意?
答:应审慎评估。无担保的和解协议实质上是"信用和解",仅适合对方资信良好、履约记录可靠的少数情形。对于大多数案件,建议坚持要求提供担保或分期支付的首期款,以降低风险。

总体而言,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和解协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高效化解纠纷、节约成本和维系商业关系;用不好,则可能延误时机、削弱权利。当事人在每一次选择面前,都应当回归对自己履约能力、对方资信状况以及证据状况的客观评估。如涉及重大标的或复杂涉外因素,建议在签署协议前结合自身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由律师协助审查协议条款与程序衔接细节,以确保权利保护方案稳妥可行。